1995年5月10日,在深圳轰动一时的“郭春玲害子案”有了一审判决结果,福田区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(未遂)判处被告人郭春玲有期徒刑3年,缓刑4年。
此案成为当年街头热议的一条社会新闻。1994年12月3日中午11时许,红荔路和红岭路交叉路口处来往车辆川流不息,郭春玲突然将手中牵着的3岁儿子吴昊推到机动车道上。“砰”的一声响,孩子被一辆正在行驶的小汽车撞倒,顿时头和腿部鲜血直流。幸运的是,孩子之后被及时救治。但造成这桩悲剧的另一个主角——孩子的父亲、与郭春玲非法同居两年的吴志成却突然逃逸,杳无音讯。
郭春玲声称,因无工作没钱维持生活,更忿恨孩子的父亲抛弃他们母子,故而决定先害死儿子,然后自己再死。
《深圳特区报》披露此人间惨剧后,很多人捐钱捐物,救助无辜的孩子。亲母害子案成为全市议论的焦点,市民们开展了一场道德与法的讨论。
“虎毒不食子”,有人不禁提出疑问,郭春玲是否判得太轻了?担任该案审判长的福田法院刑事庭庭长廖永新表示,考虑到郭春玲能主动坦白认罪,确有悔改表现,且属犯罪未遂等原因,合议庭依法予以减轻处罚。
归案后的郭春玲后悔莫及,在看守所里写下了悔罪书,表示要痛改前非、重新做人。特别是当许多人对郭春玲母子的遭遇深表同情,纷纷到医院里看望孩子并捐款,也深深感化了她,使她燃起了重新做人的希望之光。
宣判当日,郭春玲抱着儿子失声痛哭,并当庭表示不准备上诉。在被问及今后的打算时,郭春玲说,准备回洛阳老家,好好抚养儿子。